南京市池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南京市池州商会(简称:池州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领导下,由安徽池州籍在江苏省南京市工商界人士创办的企业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会员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会员素质,为促进经济繁荣和会员企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南京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中心体育科技大厦6027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代表会员整体利益、积极参政议政; (三)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四)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举办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广泛联系国际与港澳合地区的同业商会、同业公会等组织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会员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六)推护会员合法权,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投身光彩事业; (八)承办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规模,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 30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50 %;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 33 %。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会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70 %。 第二十七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 30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商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商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 1 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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