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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情小伙“闪婚”又“闪离”,法官判决返还彩礼、“上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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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恋爱情感咨询
时间:
2024-11-26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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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情小伙“闪婚”又“闪离”,法官判决返还彩礼、“上轿费”
据南京媒体报道,彩礼也称为聘礼,是普遍存在的一种婚嫁风俗,彩礼与恋爱之间的赠与又有所区别。近日,南京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纠纷,一名小伙“闪婚”又“闪离”,双方为彩礼闹上法庭。
王某经同学介绍认识了小美,经过半年多的穷追不舍,终于和小美确定恋爱关系。一年后,王某准备携手小美走进婚姻殿堂。为此,王某先后给小美转账了22万元,并花费52980元购买了名牌钻戒1枚,承担了在老家举办正式婚礼的相应花费,婚礼当日向小美家人支付了“上轿费”6000元,还支付了在南京举办两次“回门酒”的费用。
王某本以为此后可以过上甜蜜生活,可礼成之后,小美并没有和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果然好景不长,婚后三个月,小美和他因不可调和的矛盾不欢而散。王某越想越憋屈,便一纸诉状将昔日恋人告上法庭,要求退还彩礼及首饰。
彩礼与恋爱赠与应加以区别,如果是彩礼应当退还。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少家庭副庭长王波认为,彩礼是以最终能够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为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而向对方(通常为女方)及其亲属所给付的钱款或实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在确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时,需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若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王某和小美最终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王某给付小美的相应款项包括微信转账22万元、部分酒席费用1万元、“上轿费”6000元,以及以实物形式交付的钻戒、首饰等彩礼,理应由小美向其返还。法院判小美返还上述钱款和首饰。
法官提醒,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嫁习俗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是男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女方及家人的价值较大的财物。但是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这不仅背离了彩礼的初衷,也给婚姻埋下了隐患。适龄青年应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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