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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宝马肇事案为何质疑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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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9 16:07:2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成了这两天的网络热搜词,原因是南京宝马车肇事案中嫌疑人王季进被司法鉴定认为,其作案时患有此病,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这个结论引来网友一片质疑声,因为这将直接决定对嫌疑人的量刑轻重。而嫌疑人在6月20日的南京街头,制造了一场车祸惨案。
  6月20日下午1点多,南京秦淮区石杨路与友谊河路路口,一辆宝马轿车以“闪电”般的速度闯红灯,在路口撞上了一辆正常左转弯的马自达轿车,导致后者后半车身粉碎,司机与乘客共两人当场身亡。
  这起事件,从发生那一刻起,质疑不断,无论官方说什么,都没人信。究竟什么原因造成了此案目前令社会舆论难以信服的局面?

  鉴定结果出了
  质疑之声却更强烈
  事实上,尽管是得到国内外医学界承认的,但这次“平时好好的,偏偏作案时发病,之后又好了”的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还是颠覆了很多人对于精神病的认知。加之由于此前肇事者背景、家庭关系等问题的传言极为广泛,加之官方在信息公开层面上并未能足够透明,因而当舆论在看到这个结果,特别是“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这一句时,对这起案件的质疑便更为强烈。
  根据相关报道及王季进家属此前的表述,其实早在王季进少年时就已经暴露出了突然间情绪失控甚至暴力倾向的问题,但这一点因为“很快就好了”的原因继而被忽视。因此家属其实是知晓王季进有此类状况下还不阻止其驾车,那么家属是否该为此也承担相应的负责?交管部门在向王季进核发驾照前也没有调查王季进的精神状况?
  对此,本报记者昨天也采访了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唐菊雄律师,她表示如果一味地指责王季进的家人或者有关部门监管监督缺失,有些牵强。如果王季进在申领驾照时不提供精神鉴定证明,交管部门也不能主动干预,强制设定准入资格。
  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临床心理科主任徐方忠博士则告诉记者,事实上此类情况在很多人身上出现后,都未得到自身或家属的关注,即便关注了,也没有去很好的处理,“这也导致了本就难以把控的发病情况突然发生,并导致不良后果。”不过徐方忠也表示,一般情况下一个人是否有精神问题,在专家组的“火眼金睛”面前,也是不会被诊断错误的。
  会不会成精神鉴定的
  不良开端
  还有不少网友的观点则是,王季进是否会因为这个结果逃脱制裁?如果逃脱制裁,会不会成为案件精神鉴定的一个不良开端?
  事实上,“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意味着认为王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结果中表述的“可以从轻”不意味着一定从轻。而且司法鉴定意见现在只是“意见”,还须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并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目前受害者家属并不认可这份鉴定,已经打算向法院申请再找一家机构进行鉴定。即使鉴定意见被各方面认可,王某要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也要由法官来最终决定,并不由鉴定意见定夺。
  因此,即使被诊断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也不意味着王某会不受惩罚。
  健全程序设计的开放化
  和当事人监督
  再一个引发社会舆论质疑的是不少法律界人士提及的“无病推定”。这是指首先需要鉴定人员出庭质证,并且质证内容要服众;此外便是如果受害者家属有意愿,那么最好是能在异地再次进行鉴定,司法机关应该许可,以避地方干预之嫌疑;最后则是公诉人员可以考虑在法庭上提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能否在发完病之后检测出来在何时发病过”这样公众关心的问题,并邀请权威精神病司法鉴定专家进行解答。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让舆论信服。
  正如昨日人民日报发表的评论指出:再专业的知识判断,都需要直面公众基于常识的疑虑,也离不开开放化的程序设计和当事人监督。
  面对这种社会舆论的广泛质疑,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喻国明指出:“除了公信力缺乏外,其实同样重要的一点是舆论也有合理的推测和质疑权,百姓有质疑和合理推测的权力。”喻国明表示,在公开的真实信息下,百姓对社会事件进行合理逻辑性分析,即便未必完全真实,信息准确度也不高,可能也并非很严谨,但这多少起到了监督和促进的作用。
  而在现实中,无论官方还是民间,对于这些问题都未能全面正确的把握,便也造成了此次有关肇事司机王季进“急性短暂精神病”的鉴定结果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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